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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?

时间:2024-12-13   分类:永康市律师
关于银行借贷合同,它确实是实践性合同。这意味着合同的成立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,同时借款人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。如未实践交付或未履行合同义务,可能会面临合同解除等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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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银行借贷合同,其性质取决于合同双方的身份。如果双方都是自然人,那么合同通常为实践合同,需要实际履行才能生效;但如果有一方是非自然人,比如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贷合同,则属于诺成合同,只要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协议即可生效。在处理借款合同时,需根据合同性质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,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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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借贷合同的性质视具体情况而定。如果借款双方都是个人,那么合同为实践合同,需要实际交付借款才能成立;但如果涉及银行等非自然人主体,那么合同在诺成时即生效,无需等待实际交付。在履行合同时,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执行,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。 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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